皮肤癣菌病一般护理
1.对小学和幼儿园的儿童以及理发店,浴池及游泳池等公共场所,进行定期检查,建立卫生保健制度,若发现癣菌病患者,必须进行真菌检查争取早期诊断。
2.对已确诊的患者,应立即进行治疗,同时鼓励患者坚持治疗,对于入学,入托的儿童均应进行严格检查,如发现头癣时,应与其他儿童隔离,必须在治愈后经过两次真菌学检查(包括真菌直接镜检和培养)均为阴性时,方得入托或就学。
3.对于患者的衣服,被褥,鞋袜,帽子,枕套等用具及理发店,浴室,游泳池等所用器具,均应定期消毒,如条件允许可用甲醛(福尔马林)消毒(每立方米容积用福尔马林250ml,温度58~59℃,时间2.5h),对带有真菌的毛发及鳞屑必须焚毁。
4.对于患畜应同时进行检查并予以适当处理,在未经确诊前必须封闭管理,饲养场所亦应经常进行消毒,在幼儿园内应提倡不饲养狗,猫等动物。
5.治愈判定应包括临床检查,病变材料的真菌学检查,遇有可疑时,应重复进行。
6.各医院或保健单位应逐步建立皮肤癣菌病的门诊,给予患者以治疗上的便利。
7.各医学院校及医疗机关应进行有关皮肤癣菌病的研究工作,特别研究有关头癣和手足癣的有效防治方法,大力培养皮肤癣菌病的保健员和专业护士。